攀枝花市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质疑1:
一、本次招标的桥梁健康监测项目,工作内容包括了环境温湿度、车辆荷载、风速风向、结构温度、地震、结构位移、结构应变、吊杆力、结构振动、拱脚位移、桥下水位等监测,属于工程检测范围,应当由具备相应等级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都不能满足相关工作内容的要求。
二、******有限公司完成设计,并上报 交通部审批通过。因此健康监测实施中没必要再要求设计资质(从招标文件中,优化设计的服务费分摊比例上看工作量不超过的2%),与该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实际工作内容不相符。
三、评标办法中部分要素与本项目的工作内容不相符,与本项目工作内容不相符的一些要求列入到得分项,不满足《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2019】32号)文,具体如下: 1、2.2.4(3)业绩: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高达8分),本次招标服务的桥梁不是桥梁群,与“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相符; 2、2.2.4(3)综合实力:CMMI、ITSS认证(加分5分)对检测机构无要求,且本项目不适用; 3、2.2.4(3)信用等级评分采用四川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评价办法与本项目不相符,应当采用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评价结果,如果只用四川的信用评价,外省未在四川参与服务和评价的企业得分为0,有区域保护嫌疑,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4、2.2.4(2)数据分析师要求不适合本项目,违反交通部相关要求,该项目的数据分析应由持有交通部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的人员进行分析。 5、本项目对基本人员、业绩有要求,就应当设置基本分,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加分。 6、监测方案是该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招标文件中技术建议书分值只有20分,不能充分体现技术的价值,建议增加技术建议书分值至40~50分。
质疑回复如下: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和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G227新雅江大桥等4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实施所需的监测项目选取和测点布设深化设计、监测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监测软件系统部署、系统集成与软硬件联合调试等;(二)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监测系统运维与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按专业门类划分也包括两大部分:(一)桥梁和隧道结构计算分析、试验检测、监测软硬件系统设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等桥隧工程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二)监测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运维等相关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服务。
据国家交通运输部交办公路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要求:桥梁健康监测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文件中并未否定设置其它资质作为提升或补充,而本项目监测内容同时涉及特大桥梁与特长隧道,技术难度极高,招标人选取公路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作为牵头单位资格条件,完全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与本项目技术特征。同时,桥梁健康监测系统的施工安装本质上是一个电子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成员单位资格条件在技术层面讲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质疑提出“本次招标项目工作内容包括了环境温湿度、车辆荷裁、风速风向、结构温度、地震、结构位移、结构应变、吊杆力、结构振动、拱脚位移、桥下水位等监测,属于工程检测范围,应当由具备相应等级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属片面理解本招标项目,未完全涵盖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严重偏离招标意图。
二、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之一为“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监测系统运维与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其中,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即预警与应急响应支持、评估与运营决策支持工作,主要包括:①全天候结构安全监测预警;②逐桥逐隧定期安全评估;③桥梁结构灾后应急安全评估及决策技术咨询;④桥梁结构预警后应急安全评估及决策技术咨询;⑤灾后应急交通管制建议及技术咨询;⑥灾后应急抢险及临时加固保通技术咨询。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主要从履行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角度考虑,而不仅是“监测系统优化设计”。因此,投标人需具有桥梁和隧道结构计算分析能力、以及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咨询能力等,以上能力仅具有桥梁隧道相应等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方可具备,因此设置“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资质条件完全合理,也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交办公路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三、1、2.2.4(3)业绩: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高达8分),本次招标服务的桥梁不是桥梁群,与“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相符;
回复:招标文件不存在“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的情形,针对单个的桥梁结构监测项目业绩也可以加分。同时本项目包含四座新建桥梁健康监测系统以及14座桥梁和2座隧道的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以上所有桥梁隧道由招标人统一负责养管,监测数据接入同一个监测系统,因此根据项目技术特征,本项目属于典型的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另一方面,考虑本项目所涉桥梁分布范围广,桥梁结构形式各异,以及桥梁集群化监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设置单独的加分条款合理合规,符合项目技术特征。
2、2.2.4(3)综合实力:CMMI、ITSS认证(加分5分)对检测机构无要求,且本项目不适用;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章“发包人要求”已列明确本项目涉及自动化检测、数字化、信息化档案管理及监测系统调整深化设计、软件部署等信息化开发需求。
“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证书代表了认证企业具备目前在国内和国际上被广泛认可的高质量软件开发和高效率开发管理能力。
“ITSS******委员会联合指导下的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研制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方法论。证明企业具备符合各级别ITSS体系标准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和运营等典型的IT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的资质要求,以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相应工程任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本项目设置以上两项目前信息化领域主流的认证做为加分条件,可以分别从系统开发技术、数据模型成熟度和服务能力等多角度充分考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化综合实力,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且符合项目技术特征。
3、2.2.4(3)信用等级评分采用四川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评价办法与本项目不相符,应当采用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评价结果,如果只用四川的信用评价,外省未在四川参与服务和评价的企业得分为0,有区域保护嫌疑,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回复: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应管理办法设置信用奖惩措施”;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本项目归属地为四川省,属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项目,适用该管理细则。
另一方面,经查证,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四川)”中信用评价为AA的外省企业大于二十家,企业是否取得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视为企业自身发展的自由行为,不能影响本项目企业信用条件设置。外省未在四川参与服务和评价的企业如满足相应要求,可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办理信用评价并默认获得B级的初评认证。
综上招标人采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评分标准遵守且不违反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本加分项完全符合充分竞争的原则,未存在排斥潜在外省投标单位的情况。
4、2.2.4(2)数据分析师要求不适合本项目,违反交通部相关要求,该项目的数据分析应由持有交通部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的人员进行分析。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章“发包人要求”已列明确本项目涉及自动化检测、数字化、信息化档案管理及监测系统调整深化设计、软件部署等信息化开发需求。
数据分析师属于信息化开发技术人员,属于本项目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的资质要求,以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相应工程任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数据分析师”符合本项目发包人需求。
5、本项目对基本人员、业绩有要求,就应当设置基本分,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加分。
回复:本项目设置包括投标人的业绩、人员的资质及水平、技术组织方案等加分项,旨在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
6、监测方案是该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招标文件中技术建议书分值只有20分,不能充分体现技术的价值,建议增加技术建议书分值至40~50分。
回复:技术分、商务分、价格分的分配会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目标还有发包人的意愿来确定。本项目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基础,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人员客观实力的高低才是本项目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监测方案仅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进行一定的优化补充,设置过高分值并不合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评分标准和方法,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潜在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或采购要求,了解各项评分细则,以便做出合理的策略和准备。
质疑2:
1.招标人采用四川省信用评价,且分值高达5分,有区域保护嫌疑,违背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公平公正的精神。 2.该项目的工作内容主要为监测,设计单位不满足资质要求,并且设计单位一般不具备检测资质(除设计单位与检测单位为同一名称单位),即一般情况下设计单位不满足人员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检测单位不满足持有公路甲级资质。该项条件疑似量身定制。 3.检测机构对CMMI、ITFF认证不做要求,且这两个认证对本项目没有实质性作用,招标业主以此条件作为加分项不妥,该项条件疑似量身定制。 4.业绩条件中,需要桥梁群监测业绩4个(分值为8分),与本项目均为单个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建设没太大关联性,采用此条件作为加分项不妥,该项条件疑似量身定制。 5.该项目设计费用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监测数据评定是检测机构才能出具的证书。因此,该项目采用设计资质作为牵头单位不合适。应该取消设计资质,施工资质,采用检测资质。 6.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对资质提出要求,人员及业绩可以共用。该项目全部以牵头单位业绩为主不妥。
质疑回复如下:
1.招标人采用四川省信用评价,且分值高达5分,有区域保护嫌疑,违背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公平公正的精神。
回复: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应管理办法设置信用奖惩措施”;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本项目归属地为四川省,属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项目,适用该管理细则。
另一方面,经查证,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四川)”中信用评价为AA的外省企业大于二十家,企业是否取得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视为企业自身发展的自由行为,不能影响本项目企业信用条件设置。
综上招标人采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评分标准遵守且不违反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本加分项完全符合充分竞争的原则,未存在排斥潜在外省投标单位的情况。
2.该项目的工作内容主要为监测,设计单位不满足资质要求,并且设计单位一般不具备检测资质(除设计单位与检测单位为同一名称单位),即一般情况下设计单位不满足人员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检测单位不满足持有公路甲级资质。该项条件疑似量身定制。
回复:(1)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和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G227新雅江大桥等4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实施所需的监测项目选取和测点布设深化设计、监测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监测软件系统部署、系统集成与软硬件联合调试等;(二)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监测系统运维与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按专业门类划分也包括两大部分:(一)桥梁和隧道结构计算分析、试验检测、监测软硬件系统设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等桥隧工程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二)监测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运维等相关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服务。
据国家交通运输部交办公路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要求:桥梁健康监测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文件中并未否定设置其它资质作为提升或补充,而本项目监测内容同时涉及特大桥梁与特长隧道,技术难度极高,招标人选取公路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作为牵头单位资格条件,完全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与本项目技术特征。
(2)根据本项目技术特征,投标人应具有一定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相关技术能力,因此对主要人员的试验检测证书予以加分符合项目技术特点。同时,国家无任何规定表明设计单位不可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全国多家设计单位都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是国家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设置公开的、开放的网上政务平台,任何国内符合该平台相关规定的单位及检测人员均可申请备案、注册。目前国家无任何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出设计单位不允许在该系统备案,经查证,全国有多家设计单位在该系统中注册了多名试验检测师。因此本项作为验证试验检测师注册单位归属关系作为加分项的设置合理且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
3.检测机构对CMMI、ITFF认证不做要求,且这两个认证对本项目没有实质性作用,招标业主以此条件作为加分项不妥,该项条件疑似量身定制。
回复:质疑人表述有误,本项目设置的加分条件为ITSS,并非ITFF。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章“发包人要求”已列明确本项目涉及自动化检测、数字化、信息化档案管理及监测系统调整深化设计、软件部署等信息化开发需求。
“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证书代表了认证企业具备目前在国内和国际上被广泛认可的高质量软件开发和高效率开发管理能力。
“ITSS******委员会联合指导下的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研制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方法论。证明企业具备符合各级别ITSS体系标准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和运营等典型的IT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的资质要求,以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相应工程任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本项目设置以上两项目前信息化领域主流的认证做为加分条件,本身与公路工程领域各类资质并不冲突,公路工程领域任何设计咨询、检测、施工、监理单位只要具备相应的信息化能力均可办理,同时上述两项资质作为加分项可以分别从系统开发技术、数据模型成熟度和服务能力等多角度充分考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化综合实力,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且符合项目技术特征,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
4.业绩条件中,需要桥梁群监测业绩4个(分值为8分),与本项目均为单个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建设没太大关联性,采用此条件作为加分项不妥,该项条件疑似量身定制。
回复:本项目本身并非单个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本项目包含四座新建桥梁健康监测系统以及14座桥梁和2座隧道的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以上所有桥梁隧道由招标人统一负责管养,监测数据接入同一个监测系统,因此根据项目技术特征,本项目属于典型的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另一方面,考虑本项目所涉桥梁分布范围广,桥梁结构形式各异,以及桥梁集群化监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设置单独的加分条款合理合规,符合项目技术特征,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
5.该项目设计费用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监测数据评定是检测机构才能出具的证书。因此,该项目采用设计资质作为牵头单位不合适。应该取消设计资质,施工资质,采用检测资质。
回复: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之一为“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监测系统运维与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其中,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即预警与应急响应支持、评估与运营决策支持工作,主要包括:①全天候结构安全监测预警;②逐桥逐隧定期安全评估;③桥梁结构灾后应急安全评估及决策技术咨询;④桥梁结构预警后应急安全评估及决策技术咨询;⑤灾后应急交通管制建议及技术咨询;⑥灾后应急抢险及临时加固保通技术咨询。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主要从履行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角度考虑,而不仅是“监测系统优化设计”。因此,投标人需具有桥梁和隧道结构计算分析能力、以及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咨询能力等,以上能力仅具有桥梁隧道相应等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方可具备。另外,国家无任何政策法规规定桥梁监测数据评定是检测机构才能出具的证书,质疑人混淆了桥梁检测与监测的技术概念。
另外,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和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G227新雅江大桥等4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实施所需的监测项目选取和测点布设深化设计、监测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监测软件系统部署、系统集成与软硬件联合调试等;(二)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监测系统运维与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按专业门类划分也包括两大部分:(一)桥梁和隧道结构计算分析、试验检测、监测软硬件系统设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等桥隧工程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二)监测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运维等相关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服务。
据国家交通运输部交办公路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要求:桥梁健康监测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且文件中并未否定设置其它资质作为提升或补充,而本项目监测内容同时涉及特大桥梁与特长隧道,技术难度极高,招标人选取公路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作为牵头单位资格条件,完全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与本项目技术特征。同时,桥梁健康监测系统的施工安装本质上是一个电子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成员单位资格条件在技术层面讲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6.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对资质提出要求,人员及业绩可以共用。该项目全部以牵头单位业绩为主不妥。
回复:首先,国家无任何政策法律表明联合体投标中设置的加分条件必须认可联合体各成员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其次,本项目主体工作范围和技术重难点仍在于桥梁和隧道的健康监测方案设计、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用开发以及桥梁隧道监测分析(以下简称“主要工作范围”),监测设备安装与施工属于辅助工作范围。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技术层面讲仅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根据项目上述资格设定及分工,成员单位并不一定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统筹能力,而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统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与技术实力,且牵头单位的实力将会对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本项目所设置业绩及人员要求的资格和加分条件均符合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需求。所以如数据分析师等主要技术团队人员由牵头单位提供符合项目技术特征,更具针对性且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如认可成员单位提供的业绩或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有效证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本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水平,也不符合交通部相关文件精神。
招标人:攀枝花市公路养护总段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