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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麒麟公园项目的澄清文件补遗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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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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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麒麟公园项目(项目名称)泸州市纳溪区麒麟公园项目标段补遗(二)

 

各潜在投标人:

泸州市纳溪区麒麟公园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泸州市纳溪区麒麟公园项目标段(标段名称)补遗内容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3.1.1资质要求:“设计单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更正为“设计单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第一章招标公告 3.1.2 设计业绩要求:“投资额不小于65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绩”现更正为“不小于3000万元的1个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和投资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1个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绩”。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设计业绩:“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具有1个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单个合同投资额不低于65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绩得2.5分,本项最多得5分”现更正为“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具有1个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单个合同投资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1个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和投资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1个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绩得2.5分,本项最多得5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设计负责人业绩:“2021年 01月01日以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每承担过一个1个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单个合同投资额不低于65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绩得1.5分。本项最多得1.5分”现更正为“2021年01月01日以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每承担过一个1个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单个合同投资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1个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和投资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1个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绩得1.5分。本项最多得1.5分”。

4、第一章招标公告 3.1.2 施工业绩要求:“投资额不小于6500万的市政公用工程类施工项目业绩”现更正为“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的1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和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的1个市政公用工程类施工项目业绩”。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施工业绩:“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具有1个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5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现更正为“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具有1个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的1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和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的1个市政公用工程类施工项目业绩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5、第一章招标公告 3.1.4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现更正为“具有全国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和风景园林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5)主要设计人员配备:“1、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具有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得1分;同时具有风景园林专业中级职称的加0.2分,具有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 0.5 分。本项最多得1.5分。”现更正为“具有全国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和风景园林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5分。本项最多得1.5分”。

6、第一章招标公告 3.1.5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市政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现更正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5)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1、施工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的得1分;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5分。”现更正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的得1分;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5分”。

7、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5)“主要设计人员配备 2.现场技术负责人:“具备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得1分”现更正为“具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得1分”。

8、重新上传项目清单。

    9、第一章 招标公告 3.2 “(1)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含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单位)”现更正为“(1)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四家(含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单位)”。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2“(1)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含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单位)”现更正为“(1)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四家(含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单位)”

 

 

招标人:******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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